关于在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,改善城市空气和声环境质量,保障公众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全年禁止燃放场所
(一)党政机关、新闻、教育、科研、医疗、出版等单位,金融、通信、邮政、快递、供水、供电、供气等企业;
(二)火车站、汽车站、铁路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;
(三)宾馆、商场、超市、餐馆、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;
(四)风景名胜区、园林、公园等公共场所;
(五)养老机构、儿童福利院、幼儿园;
(六)文物保护单位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档案馆、美术馆、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;
(七)军事设施保护、物资储存区;
(八)加油(气)站等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,输气(油)管线、输(变)电及架空电力、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;
(九)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。

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
(一)中心城区限燃范围:东至炎陵汽车东站、康乐大道一线(含道路沿线两侧小区、居民区、临街门面);南至和顺家园小区、康乐大道一线(含道路沿线两侧小区、居民区、临街门面);西至凌云桥、长江路、老106国道一线(含道路沿线两侧小区、居民区、临街门面);北至县委党校。
(二)上述限制燃放区域,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,每日6:00至24:00(其中除夕到年初二为全天)允许燃放烟花爆竹;中元节(农历七月十五日)当天下午16:00至21: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,其余时段,一律禁止燃放。在重大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,需要在限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,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燃放。(三)鼓励市民采用声、光、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。

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职责
(一)县公安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和焰火燃放活动行政处罚工作;
(二)县城管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废弃物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;
(三)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负责空气质量、声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。
(四)发展改革、科技和工业信息化、市场监督、应急、民政、卫生健康、教育、广播电视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,共同做好禁限燃放工作。
各单位、各部门要根据本通告规定,制定具体措施方案,将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落实到实处。

处罚
(一)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,有权向公安、城管、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。公安、城管、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。(举报电话:公安:110;城管:26212319;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:12369)。
(二)违反本通告规定,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给予处罚。
(三)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,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,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和处分。
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自行制定禁限燃放通告。
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炎陵县人民政府
2019年12月30日
责编:邹越
来源:新炎陵客户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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