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月21日下午,炎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,并当庭宣判。
2021年11月期间,被告人雷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从两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手中购进来源不明的八种保健食品,用于向不特定的人员销售牟利。在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雷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,被告人雷某某于2022年7月再次销售上述保健食品并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。在被告人雷某某销售的多种保健食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,经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,被告人雷某某销售的保健食品系有毒有害食品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雷某某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,追缴被告人雷某某的违法所得1049元,上缴国库,没收随案移送的保健食品,要求被告一个月内召回销售的有毒、有害食品进行销毁。庭审结束后,县法院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审评议座谈会,代表们对案情进行了细致分析和讨论,对法庭的庭审前准备、庭审程序、审判作风等方面进行评价打分,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。
近年来,县法院广泛征求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对于法院工作的宝贵意见,定期邀请他们走进法院旁听庭审、参加座谈会等,将司法工作自觉置于阳光下,主动接受各界监督,有效提升了审判质效,促进司法公正公开。
县领导李园平参加,6名县人大代表、4名县政协委员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到场旁听。
一审:廖婕 二审:肖方仕 三审:霍强
责编:廖洣
来源:炎陵县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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